“政府临时工”也享“五险一金”

2014-12-28来源 : 互联网

蔡雯“辛辛苦苦,兢兢业业地工作,一个月不足2000元的工资,社保只交百来块*,没有住房公积金,节假日只有两三百元的过节费,没有年终奖金……谁来维护事业单位里非劳动派遣的无编制人员,也就是俗称的‘临时工’的权益?”去年9月9日,网友“wutongyu”在本***的“向书记说说句心里话”板块发帖。

而今,惠州**有了明确答案。惠州市**网公布了《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为编外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核拨。应由本人承担部分由用人单位直接从编外聘用人员工资中代为扣缴。”

据悉,《办法》涉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指标、招聘、劳动合同管理、劳动薪酬待遇等多个方面,早在今年4月23日已经由惠州市**印发。而为方便广大公众查阅,近日,在惠州市**网站上对惠府办〔2014〕13号文公开。

人数只减不增

根据《办法》,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外,使用市编委核定的编外聘用人员指标,依据《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用工人员。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可聘请多少名编外人员呢?《办法》指出,按照“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招聘编外聘用人员,必须在核定的编外聘用人员指标限额内,不得突破。同时,市编委根据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任务、人员变化情况,也会适时核减(销)有关单位的编外聘用人员指标。

编外聘用人员不纳入编制管理,核定的编外聘用人员指标作为市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依据。编外聘用人员指标分为技术类和普通类两种,实行不同的劳动报酬待遇标准。

招聘年龄一般30岁以下

按照《办法》,编外人员除了要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一般30岁以下。此外,技术类编外聘用人员应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所学专业与所从事工作对口或相近。

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招聘编外人员。程序包括:报备方案,公布简章,公开报名,考试,体检,考察,公示,符合条件方可聘用。

薪酬福利有加班费、绩效奖等

根据《办法》,编外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全勤奖)、加班费、绩效奖、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劳动报酬的调整以广东省工资指导线、惠州*低工资标准和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调整作为今后劳动报酬适时调整的依据,由市**确定。其中,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工资按月支付。

《办法》还强调,用人单位要依法为编外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核拨。应由本人承担部分由用人单位直接从编外聘用人员工资中代为扣缴。此外,技术类编外聘用人员月劳动报酬标准按普通类编外聘用人员平均工资的1.2倍确定。

休假享有带薪年休假、婚假等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法》也明确,编外聘用人员享有带薪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假期。

其中,在带薪年休假方面,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原则上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当年度不能享受的,可调整到下一年度享受。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释疑

解除劳动关系很容易?

严重失职等情况方可

网友“wutongyu"在网帖中还说,“临时工很“临时”呀!要解雇,是很容易的事情,也不留什么后患。”用人单位是否那么容易就能解除与编外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呢?不是的。《办法》指出,有下列十三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才能与编外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具体情形分别是:一、用人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协商一致的;二、编外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编外聘用人员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四、编外聘用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编外聘用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编外聘用人员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七、编外聘用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编外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编外聘用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因机构改革或用工形式调整,需要裁减编外聘用人员的;十二、用人单位因机构改革或用工形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三、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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