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地税局解释新契税征管细则契税缴纳期限放宽至180天

2014-12-28来源 : 互联网

张奇锋梁燕波江门市地税局前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明年1月1日实施的《江门市契税征管实施细则》(下称“新《细则》”)进行宣讲。新《细则》*大的变化便是契税的缴纳期限由原来的10天放宽至180天。由旧征管细则到新《细则》的过渡问题上,江门地税局税政科表示,在本月31日之前签订房屋转移合同的,缴纳契税期限进一步放宽至2015年6月29日前。

江门地税局税政科提醒,及时缴纳契税不仅是纳税人的义务,同时也能**纳税**益。该科室相关负责人举例,以二手房交易为例,二手房满5年交易享有诸多税费方面的优惠,而“5年”的界定就直接与契税完税证明时间相关。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新细则主要调整为:

●扩大了适用范围,旧《细则》适用范围是江门市区,包括蓬江区、江海区和新会区,新《细则》适用范围扩大至三区四市整个行政区域;

●从法规上明确了契税主管税务机关为江门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

●对江门市契税的缴纳期限进行了调整,由旧《细则》的10天改为180天,即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转移合同的当天,或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起180日内缴纳契税。

新《细则》明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的缴纳契税期限如何?

江门地税局税政科表示,纳税人2014年12月31日之前(含当日)签订土地、房屋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缴纳契税期限为2015年6月29日(即新《细则》实施后180日内),2015年6月30日起对滞纳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而对于2015年元旦后签订相关合同的,应按新《细则》在180日内缴纳契税,超过上述期限对滞纳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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