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行、限购、限贷等手段 今后将不能再“任性”

2015-01-04来源 : 互联网

正在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其中,针对草案中的地方**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委员们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介绍,在草案一审中和之后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目前一些涉及公民权利义务方面的事项,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而不是制定地方**规章,为此建议进一步明确地方**性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权限划分。

对此,草案二审稿第82条对制定地方**性规章的范围限定为“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同时明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地方**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陈光国委员认为,二审稿将***四中全会决定中有关立法的一些内容转化为具体法律条文,如进一步明确了立法权力边界,对法律、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立法权限都有了一些细化规定,对立法程序的规定也更加严格具体。

***委员说,考虑到许多地方性法规和条例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比较高,对于怎样征求群众意见应当规范得具体些,对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召开听证会、通过网络等媒介公开征求意见这样一些具体的内容明确作出规定。

新闻分析

地方限制性行政手段不能再“任性”

草案中的地方**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引发各界关注。这意味着,一些限行、限购、限贷等地方限制性行政手段,今后将不能再“任性”;而且一旦有些地方规章实施满两年,接下来要么依法成为地方性法规,要么就得及时废止。

此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第82条对地方**规章权限进行规范,是对党的***四中全会提出行政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等精神的忠实体现。修正案草稿同时还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长期以来,一些涉及公民权利义务方面的民生事项,原本应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却仅仅制定了地方**规章。一些地方的限购、限行、限贷等行政手段对公民权利造成侵犯、僭越的事情时有发生,恣意减损公民的权利或增加其义务。

以当前不少城市实施的汽车限行为例,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莉凌说,从我国民法、物权法角度来看,公民对汽车拥有所有权,也就是拥有对于汽车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限行常态化后,汽车的使用权受到影响,这实际上已经使得全价购买的汽车在使用时被强制性“贬值”,构成了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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