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交出租屋税日罚万分之五 当月税金最迟下月15日前缴

2015-01-22来源 : 互联网

包租婆注意:

邱永芬包租公包租婆或需注意了。广州地税重申旧规,对迟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超过半个月者,将处以按日罚交所需纳税额的万分之五滞纳金。

市民陈先生在越秀区拥有一套商铺。上周五前往越秀区光塔街道办事处交税时,发现负责房地产税收的工作人员在电脑后面贴了《关于出租屋滞纳金问题的说明》,表示“出租屋纳税的有效时间为征收期次月的15日前。举例如7月份的税款在8月15日前缴纳不会产生滞纳金,遇到节假日顺延,但在8月15日后则按天计算滞纳金,滞纳金等于需要计算的滞纳金税种合计税额的万分之五乘以滞纳金天数”。

陈先生表示,此前街道从无此要求,“我2013年时曾试过迟交税三五个月,当时问街道也说没关系,记得补交就是,从来没听说过迟交要罚*”。不过,陈先生在2014年“懒得每个月跑街道,一交税就交足一年”。

光塔街道负责税收的工作人员证实,此前税局无此要求,街道也不会对迟交税要求交滞纳金,但地税局从2014年7月底已要求迟交税的时间不能晚于次月的15日前。

发现,该要求是根据《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穗地税【2006】267号)中的“第二十二条”———“出租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期限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而在地税官网上,亦有该重申要求。

“以前税局要求没那么严,现在要求严格了,所以绝不能出现迟交税”。光塔街道税收人员称,由于是**部门要求,加上辖内商户或业主众多,所以不会一一电话通知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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