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三龄童遭烫伤 早餐店担责六成赔1.5万

2015-04-01来源 : 互联网

家住博罗县横河镇圩镇的3岁男童小希(化名)在门前玩耍时,打开了邻居黎某某早餐店摆在街边制作肠粉的蒸炉阀门,导致双足烫伤,博罗**判涉事店主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双方互指对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该案发生在去年3月28日早晨,被告黎某某早餐店的蒸炉正在制作肠粉时,邻居年仅3岁的男童小希在门前玩耍时,打开了蒸炉阀门,双足烫伤。

事后,小希被送到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门诊*疗,诊断为双足烧伤4﹪Ⅱ°,住院*疗4天。经过鉴定,未达到伤残。事发后,小希的父亲几次向早餐店店主黎某某讨要赔偿未果,便将对方告上法庭。

小希的父亲庭审时称,黎某违法经营的早餐店用于蒸肠粉的蒸炉被黎某自行改装,并延伸至自家门口,改装前他曾强烈反对。但黎某某仍我行我素,致使儿子小希被烫伤,遂要求店主黎某金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黎某某则认为,对方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是导致烫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肠粉炉位于自家所在店铺区域位置,排水开关较为隐蔽,且有障碍物遮挡排水开关,一般人都不容易发现。作为父母,却不顾小孩安危,随意让其走动,*终导致小孩烫伤,父母应承担主要责任。双方各持己见,争执不下。

*疗费2.6万元早餐店主承担1.5万

博罗县人民**湖镇人民法庭经审理查明,小希意外烫伤**生各项费用26385元。判决邻居黎某承担六成责任,赔偿1.5万余元,小希父母承担四成责任。

昨日,主审法官解释了判决理由,据《民法》相关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此案中,黎某某把蒸炉摆放在门前和原告小希门前相邻一侧,蒸炉阀门出口向外,存在发生伤害他人事故的安全隐患,却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隐蔽、遮挡、阻隔等安全措施,没尽到安全**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责任占六成为妥。

但小希只有3岁,作为父母没有看管好,导致其接近危险源,发生伤害,父母的过错占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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