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水沟 司机被拘役

2015-04-01来源 : 互联网

近日,台山市人民**对一宗危险驾驶作出一审判决,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9日,黄某某饮酒后驾驶小汽车经S49线高速公路(新台高速公路)由台山市台城往新会司前方向行驶。当日21时许,行驶至S49线10KM路段时,车辆失控驶入道路右侧排水沟,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东天地方**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黄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205.86mg/100ml。江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二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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