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泡汤起诉中介

2015-04-08来源 : 互联网

在中介处买房,以便让孩子能享受**学校的学区。业主杨先生多次向中介确认学区,在得到肯定答复后签约买房,不过贷款时杨某获知所购房产并无法享受学区,因此要求退还定金。日前,**判决中介承担六成责任,退还六成购房定金。

买方:办按揭时发现无法入读

杨先生夫妻并非珠海市户籍。为了解决小孩在珠海入学问题,2013年6月16日,杨先生与卖方张某以及某某城公司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及中介服务合同书》,约定购买张某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怡华街某房屋一套,杨先生于2013年7月10日前将*期房款18万元交与张某,余款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合同签订后,杨先生于2013年6月17日交付定金20000元。2013年6月21日,张某将户口从上述房产中迁出。杨先生称2013年7月初,其在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期间听说购买的房产并不能让其子女入读**学校,而其购房就是为了小孩入读**学校,因此杨先生起诉珠海某某城公司,请求返还定金人民币20000元。

**:双方均有一定过错

香洲区**审理认为,根据杨先生提供的多份通话录音,珠海某某城公司在知悉杨先生夫妇是外地户口的情况下,其多名员工均确认杨先生的子女可以入读**小学。并且,在杨先生向珠海某某城公司的员工黄某提出“你之前确认的是十二小和九中是吧?……你都知道我买这个房子为了学位的”时,黄某并未予以否认。珠海某某城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本案诉讼资料后,既不答辩也不提供反证,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据此可以认定,珠海某某城公司在原告杨某某购买房产的过程中,作为房屋交易中介的专业机构,在知晓购买人的户籍以及购房目的的情况下,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慎义务和如实告知义务向杨先生明确说明珠海市**小学的入读政策,导致其产生购房即可入读**小学的误解,珠海某某城公司的行为存在过错。珠海某某城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而杨先生夫妻作为外地户籍人口,未在珠海市工作,不符合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积分入读**学校的政策要求,其子女能否就读**学校与是否购房及购置何处的房屋并没有直接联系。杨先生作为购房人,在处理购买房产这一重大事件的过程中,没有积极地多方面了解珠海市入读**学校的相关政策,而是单方面听信房屋中介这一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导致自身产生误解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亦存在过错。

***终认为,杨先生和珠海某某城公司对于交易未完成、定金被没收均有一定的过错,依照过错程度,应对定金损失分别承担40%和60%的民事责任。据此,香洲区**判令珠海某某城公司应赔偿杨先生六成定金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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