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拒报统计最高罚20万元

2015-04-09来源 : 互联网

张小玲违反相关规定拒报统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高可罚20万元,昨日公开征求意见的《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修订草案)》明确禁止**人员行政干预统计行为。

昨起公开征求意见

为科学履行统计职能,改进统计管理及统计执法,深圳市***起草《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并报市法制办审查。市法制办昨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截至4月24日,电子邮箱:hongqi@shenzhen.com.cn。

新修订的国家《统计法》于2010年实施,《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现与上位法不适应、不一致和不协调的问题,需要重新修订。此外,深圳设立新区、成立前海合作区,也需纳入《条例》进行统计管理。根据新《统计法》在**统计数据质量、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监督检查及关于统计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的修改,深圳此次修例也增加、调整、修改了相关内容。

《修订稿》增加赋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权力。规定了**人员的“三个不得”,明确禁止**人员的行政干预行为。并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明确统计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的义务。

提高了处罚额度

保护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隐私是《统计法》的重要立法精神。《修订稿》增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的规定,并规定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统计机构监督检查权限不明、缺乏有效的检查手段,是造成统计监督不力、统计违法难究的重要原因之一。《修订稿》增加市、区(含新区)**及其监察机关监督权的规定。并增加了市、区(含新区)统计部门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享有的监督检查措施及应履行行为规范。有利于依法追究统计违法行为,从而**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性。

《修订稿》还提高了处罚额度,增加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并提高对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罚款数额。比如,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相关规定拒报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由由市、区(含新区)统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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