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超市买来过时4个月饮料 喝了拉肚子获赔2000元

2015-04-09来源 : 互联网

讯 买到过时饮料,喝后拉肚子,超市却拒赔。记者从惠城区消委会获悉,经辖区消委分会介入,超市赔了2000元给消费者。

3月22日上午,在惠城区汝湖高速办事区一超市,林师长教师采办了一瓶“*咖”牌意式倍醇拿铁饮料。饮用后,林师长教师呈现头晕、拉肚子等不适症状。

林师长教师细心一看,该饮料出产日期为2013年11月23日,保质期为12个月,该饮料已过时4个月之久。林师长教师要求该超市赐与补偿,但超市司理立场强硬,只肯赐与退货处置,**补偿。无奈之下,林师长教师向惠城区消委会汝湖分会乞助。

事发当天刚好是周末,但汝湖工商所副所长陈小强接到该投诉后,当即组织汝湖分会的工作人员一同前去现场协调处置胶葛。因林师长教师呈现拉肚子等轻细食物中毒现象,消委分会工作人员**时候将林师长教师放置至市**人民病院进行查抄。经大夫查抄化验,确定林师长教师的症状为轻细的肠胃炎。经输液*疗,林师长教师的身体已根基**。

汝湖分会工作人员认为,消费者在超市采办到过时食物并造成了身体损害,超市该当补偿消费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削减的收入。同时,发卖过时食物的行为,属于《消费者权益庇**》中所界定的供给商品或者办事时的欺诈行为,该超市还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添补偿其受到的损失。

颠末汝湖分会工作人员协调,超市负责人就地认可错误,自动承担了医疗查抄费用,而且向消费者林师长教师补偿了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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