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四年未交房 地产商拒赔违约金

2015-04-14来源 : 互联网

2009年买房签订购房合同,约定2010年底交房,却一直到2013年底才拿到竣工备案手续。购房者林女士要求开发商赔偿延迟交楼的违约金遭拒。近日,斗门**对此宣判,要求开发商赔付1.7万多元违约金。斗门**介绍,今年1-2月结案的商品房预售纠纷案共29件,占据审结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总数的一半多,增加势头十分明显。

2014年11月,林女士将珠海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称2009年11月20日,林女士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约定,开发商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将具备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如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商品房,逾期不超过180天,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80天,被告应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买卖合同签订后,林女士按照约定向开发商支付了房款,但是房产证迟迟未办下来,向**部门了解后才得知到涉案商品房直到2013年7月31日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故导致涉案商品房无法办理房产证。据此林女士向**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该房地产公司辩称2011年9月8日涉案房产已交付给原告,且原告起诉已过2年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11月2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该房地产公司于2013年7月31日才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故应认定涉案房屋至该日期才具备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被告至法庭辩论结束尚未为原告办理房产所有权证。因此,开发商既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自约定的交房日起至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责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终**判决该房地产公司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林女士支付2012年10月24日至2013年7月30日期间的违约金,即17293.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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