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州二手房最新优惠政策

2016-04-28来源 : 互联网

2016年广州二手房*新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文,明确了个人二手房交易的执行细则。个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但未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  此前,两部门已经表示,个人二手房交易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原有的优惠政策一律延续。5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差额征收增值税。经过测算,实际税负并未出现太大变化,甚至略有下降。

  昨天,两部门又进一步明确,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而个人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将计入房屋的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如果在5月1日前已签订交易合同,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应该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呢?对此,税务总局明确,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年内减税规模可达120亿元

  “营改增前期试点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覆盖面更广,意义更大。”市国税局局长杨伟文表示,“广州从2012年推进营改增试点以来,已累计为企业减税287亿元,减负面达到98%。按照测算,新增四个行业5月1日实施营改增试点后,年内减税规模就可达到120亿元。”

  杨伟文称,本次改革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这就意味着,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后,各类企业购买或租入上述项目所支付的增值税都可以抵扣,前期试点纳税人总体税负会因此下降。同时,原增值税纳税人可抵扣项目范围较前期试点进一步扩大,总体税负也会相应下降。

  结余地税发票仍可继续使用

  对于普通发票的换领发放和开具使用问题,杨伟文表示,省国税局根据营改增纳税人的业务需要,对普通发票进行简并,设计了新版《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5月1日开始,起征点以下的试点纳税人就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网络)发票系统开具新版《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对于纳税人手上结余的原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杨伟文称,试点纳税人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在5月1日后可继续使用,具体截止日期应以国家税务总局或广东省国税局相关文件为准,剩余空白地税冠名发票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缴销。

  二手房交易延续原优惠政策

  对于二手房增值税率和税负问题,杨伟文称,“二手房交易延续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税率设计遵循了营业税税负不变的原则。营业税是含税价格,增值税是不含税价格,同样的税率,以不含税价计算的话,税款会有所下降。”

  杨伟文举例,“个人将未满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取得出售住房收入420万元。按原营业税计税方法计算:应缴纳营业税额为21万元。按改征增值税计税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额为20万元。也就是说,二手房交易税负会有所降低”。

渝ICP备2024022750号-1

Copyright©2004-2024 3158.C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市上台九悟酒销售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3158招商加盟网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