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注意了!房产证上的面积也能有错

2018-01-02来源 : 互联网

”我从没想过,房产证上的面积不能信“。买了一套房,郭女士遭遇一场啼笑皆非的风波。2016年7月,她在广州市越秀区新河浦一横路购买一套二手房,房产证显示,建筑面积为166.92平方米。

可装修时她发现面积少了很多,于是她要求广州市房地产测绘院重测,测量结果显示,建筑面积只有140.05平方米,缩水26.87平方米,测绘面积存在重大误差!

郭女士后以140.05的建筑面积办理了新《不动产登记证》,并与卖家梁先生协商,希望他能将26.87平方米的购房款100余万元归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后,郭女士把梁先生告上法庭,越秀区人民**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定面积记载错误的损失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二分之一,即梁先生要退还购房款约50万元。

梁先生不服判决,后上诉至广州中级人民**。郭女士近日拿到了终审判决,结局却出现重大反转,广州中院判决梁先生无需向郭女士退还那部分购房款。**认为,涉案房屋是按照整套出售并计价,没有约定按面积单价计价。虽然房产证的建筑面积前后数值上有差异,只是房屋物理性状描述的差异,但是房屋本身没有变化。

2016年7月24日,郭女士通过中原地产,从梁先生手中购买广州市越秀区新河浦一横路的一套二手房。“我有两个孩子,一个有自闭症,需要落户上越秀区的启智学校。要和老人一起住,方便照顾孩子。“郭女士说,有六口人住在一起,他们就寻找大户型的房子,为让孩子赶上启智学校的开学,要在9月份前完成购房落户手续。”这套房子,去看了两次,感觉面积很大,就买下了。“买卖合同上写明,此房建筑面积为166.92平方米。

郭女士以623万元买下了这套房产,2016年8月19日,房管部门向郭女士核发该房的《不动产登记证》,证上记载建筑面积亦为166.92平方米。可装修队入场后量面积时发现,该房屋面积没有《不动产登记证》上写的那么大。

”主要是房屋北面有一条边,证上写的有7米长,实际测的长度只有4米。“郭女士说,这一边少了3米,成为房屋实际面积缩水的关键。”买房前,两次看房也就五分钟,不可能发现差别。“为了弄清房屋的实际面积,郭女士前往广州市房地产测绘院,要求重测建筑面积。测绘院2016年11月8日给出测绘结果报告书,显示建筑面积只有140.05平方米。“当时看到结果,觉得根本不可能,少了26个平方米,相当于少了两个房间!但这是即成事实了。”郭女士说。

郭女士与梁先生沟通此事,梁先生表示,自己不是一手买家,至于这间房登记证上的面积与实际面积存在误差,他根本不知情。当郭女士提出,希望梁先生退回因面积缩水而多付的购房款100多万元,梁先生**了。

有人曾劝说郭女士,把此事埋在心里就当没发生,等孩子用完学位,把房产卖掉,什么事都没有。“这套房子经过几手的交易,面积上的误差,就到我们这为止吧。“郭女士的丈夫王先生说,因为已去测绘院重新测绘过,这说明自己对真实面积是知情的,如果不改房产证,而再以166.92平方米出售,下一个买家可以起诉他们欺诈。“这件事没法当作不存在,我们的心难安。”

郭女士欲通过法律途径拿回购房款。可是她所持有的《不动产登记证》上的建筑面积依然是166.92平方米,根本无法证明存在损失。2017年1月,郭女士向房管部门申请新《不动产登记证》,2017年4月17日,房管部门向郭女士核发了新证,登记房屋建筑面积为144.05平方米。

“因为按揭贷款,房产抵押在银行,听到我们要改面积,银行根本不同意,要求我们把贷款还了才行。“王先生说,他们是东拼西凑,四处借*,才还了银行的贷款。2017年2月22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正式开庭审理此案,由于房屋测绘的失误,买卖双方卷入近一年时间的诉讼漩涡中,而在一审判决和之后的终审判决中,却出现了**不同的结果。

面对原告郭女士的要求,梁先生则认为,这套房是以整套作价进行交易,并非按照面积单价去计算房屋总价值,面积因素不能成为影响、决定房屋价值的理由。并且双方交易过程中也不存在欺诈、重大误解的情形,双方是根据房产正上记载的面积进行交易的,所以郭女士没有索偿的理由。越秀区人民**在2017年6月30日做出一审判决,该院认为虽然合同约定房屋是“按整套出售饼计价”,但根据交易惯例,房屋面积多少也是决定房屋价格的重要因素。

双方对交易过程中面积的记载错误均不存在过错,所以该面积记载错误的损失应该由原被告各承担二分之一。因此该院判定梁先生向郭女士退还购房款50余万元。梁先生不服此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提出上诉。“我们本来接受这个结果,毕竟还有50万元”郭女士说,对方提出上诉,他们也只好应诉,仍提出要梁先生退还100余万元的购房款。广州市中级人民**近日做出了判决,判决结果出现大反转。

广州中院认为,梁先生已经履行交付涉案房屋及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合同义务,郭女士也拿到了记载房屋建筑面为166.92平方米的《不动产登记证》。

其次,双方合同约定房屋是按整套出售并计价,并没约定按照面积单价计价,更没有约定重测面积与合同载明面积或者原证载面积差异结算房款的内容,所以郭女士以重测面积结算房款的主张缺乏合同依据。

再次,房管部门重新核发的登记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与原来记载的面积存在差异,仅仅是对房屋物理性状描述上的差异,但是房屋本身并没有变化。

广州中院判定,一审**认定面积记载变化导致郭女士受对应房价款的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一审判决中,梁先生向郭女士退还购房款50余万元的判决被撤销。而郭女士要求梁先生退还100余万元购房款的主张,也没被终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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