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罚企业电脑室是否法律适用得当?

2014-07-31来源 : 互联网

***等部委联合颁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红旗镇工商所引用此条款对世锠公司开罚,罚款数看上去也确实要算是从轻处理。

但问题是,《条例》第二条规定得清清楚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面向“公众”,还需是“营业性场所”,“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则不适用《条例》。世锠公司的电脑室仅服务于职工,未曾面向厂区之外人员,是否构成“面向公众”值得拷问。

世锠公司对职工使用电脑室采取收费的做法,确实不妥,工商部门应予制止,可以要求企业退还职工缴费。但必须指出的是,该公司设立电脑室,即使收费行为错误,但显然不**的收费标准,是否构成经营性行为也需审慎考虑。

可以说,红旗镇工商所对世锠公司开出罚单,公司由于员工流失有所不满,此中对于法律条文的引用的确有可以再“较真”的地方。□郑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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