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户集体户不可随意互迁

2014-07-31来源 : 互联网

南都讯为了读书把小孩户口从家庭户迁到集体户,这种做法或将**可行;单位集体户中超过1/5的人员属“人户分离”的,公安机关将暂停该单位户口迁入……《中山市集体户口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日前结束向社会公示,不久将正式实施。据悉,这是中山市*次对集体户口管理形成书面政策,为理顺今后中山市集体户管理,对落户集体户的人员进出、集体户所在单位职责、“人户分离”现象等存在问题进行政策引导。

集体户管理*次发文

此次中山市集体户口管理的政策**背景,要追溯到3年前。2011年3月,中山市委市****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意见**后,市委组织部“人才办”与市公安局多次讨论,发现紧缺适用人才其本人或直系亲属在中山没有合法固定房产的,存在是否能直接落集体户的问题。

市“人才办”和市公安局经过协商,认为引进人才可落人才公共户等集体户内,但需要对现有的集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发文明确。随后,公安部门根据组织人员统筹摸底,分析全市已设立的集体户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对集体户设置的条件、如何规范管理进行了调研,并负责拟稿。

中山市公安局介绍,《办法》**的目的有三:服务**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尽可能地为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提供落户便利,因此该暂行规定对集体户的设立条件尽可能放宽;管住管好现有的集体户,对现存的集体户符合“关停并转”条件的,提供政策操作依据;理顺今后集体户管理,对落户集体户的人员进出、集体户所在单位职责、“人户分离”现象等存在问题进行政策引导。7月4日至7月11日,《办法》面向社会公示。

明确小孩落户集体户情形

不少外来务工人员希望落户中山,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考虑孩子的上学问题。南都记者从***门获悉,按现行政策,如果小孩的集体户口在中山,都可以到辖区申请入学,教办会根据孩子集体户口所在地安排就近入学。值得注意的是,这次《办法》中就对小孩落户问题专门进行明确。

公安部门介绍,对于小孩落集体户的情况也进行过反复修改,目的是解决现实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比如部分市民在中山有住房,但为了小孩能取得**学位而有意将房屋出售,然后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工作单位集体户;有的夫妻双方都在集体户,但为了孩子能取得**学位,即使符合将户口从集体户迁移至家庭户的条件却一直不迁出,或者已从集体户迁移至家庭户、但为了小孩读书又申请将户口从家庭户迁回原集体户。

对此,《办法》第13条作出详细规定:出生后未落户的小孩,父母一方为集体户,另一方为家庭户的,小孩应该向父亲或母亲所属家庭户的公安机关申报出生入户;出生后未落户的小孩,其父母双方均为本市集体户,小孩可选择随父或随母申请落户集体户。集体户所在单位和镇区相关部门不得以各种理由**。

村居要设立专门集体户口

《办法》中,还新增在村居委会设立专门集体户。公安部门介绍,此举的目的是解决集体户符合“关停并转”条件、无地址可迁移、人户分离找不到本人、外嫁女无法迁回原籍、住房出售后在本市无住房,又影响新屋主户口迁入等等类型的户口。

另外,已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因倒闭、破产重组等原因而不符合“集体户设立条件”的,应当注销该集体户并收回原《集体户口簿》。该集体户内的人员户口在没有新集体户可以接收,或经公安机关调查在中山确实无属于本人或直系亲属的住房的,由倒闭企业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集体户接收,当地村(居)委会不得以任何理由**。

南都记者了解到,目前中山有部分村居已设立集体户,但并没有普及。而《办法》正式实施后,所有村居都要专设集体户。为了**政策能够顺利实施,公安机关建议以市**名义进行发文。

关于计生问题,《办法》规定,在集体户设立前,申请单位及拟迁入该集体户的人员应与所在地的计生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协议。集体户计划生育责任协议内容由当地计生部门负责拟定,并落实日常计生服务管理工作。

[政策解读]

1

子女户口暂缓随迁入集体户

条款:因本市无房产且无直系亲属、配偶可以投靠的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已设立集体户的,符合入户迁移政策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单位集体户。申请人的配偶、直系亲属暂缓随迁或投靠迁入所在集体户。

解读:这一条意味着,外来务工人员如果落入中山集体户,而他的子女户口仍在老家,子女户口仍不能随迁到集体户上。只有当申请人在中山购房后,从集体户迁到家庭户,子女才能投靠到中山。

2

集体户设置标准降低

条款: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及各类人才中介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等非直接用工单位符合如下条件的,可申请设立集体户:

(一)有在上述单位工作和生活,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公民;有在上述单位工作和生活,或进行人事代理且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公民;

(二)有合法固定的产权属于申请单位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

(三)有法定的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四)有专人协助公安机关管理集体户的成员变动情况;

(五)企业单位、工业园区申请设立集体户的,除需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满足所在企业(含民营企业)在我市年纳税额达100万元(含本数)以上。

解读:原稿集体户的设立标准之一是“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要有员工400-500人左右,缴税额达100万以上”。

在征求意见中相关镇区提出:从中山市目前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市企业规模来看,员工人数达到400-500人以上的不多,大多集中在央企,将员工人数的多少定为一个开办集体户的硬性标准,将不利于中小型企业的人才引进。

因此,市公安局经过多次综合各方意见,决定取消集体户设立的企业员工数限制,将集体户设立的条件之一修改为:年纳税额100万(含)以上。

3

细化集体户人员“人户分离”监管

条款:集体户的户口迁移应符合当前国家、省、市的户口迁移政策。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和集体户内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和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对不积极主动配合管理或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该集体户户中超过1/5的人员属“人户分离”的,公安机关应暂停办理该单位招收(聘用)人员的户口迁入手续,直至调查证实“人户分离”情况得到清理、整改为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在三个月主动将集体户的户口迁出:

(一)在本地有属自己或配偶的住房;

(二)在本地有直系亲属和配偶可以投靠的;

(三)属离退休人员或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已离开工作单位一年(含本数)以上的;

(四)人事变动、工作调动等已离开本单位一年(含本数)以上的。

解读:人户分离是指本人户口与实际居住地或生活地呈不一致的状态。一些镇区对初稿“人户分离”监管的相关内容提出不同意见,如认为集体户内人员离开所在单位后拒不将户口迁出的,应由单位与员工自行协商解决,不能作为公安机关不为其他人员办理户口业务的理由,公安机关不能作为强制迁出的依据。

市公安局认为,中山目前的集体户人户分离现象已非常严重,**集体户管理办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对现有的集体户予以清理。而现行法律及户籍管理政策规定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赋予公安机关可随意迁移和处置公民户口的权力,如果不在此办法中明确规定限制内容或限制措施,任由集体户的人户分离情况逐年发展,最终将导致集体户无法承载,人户分离情况愈加严重。因此,市公安局保留了原稿中上述条款的有关内容之意,但作了一些修改:上述条款由原来针对集体户内成员的内容,修改为对集体户所在企业及其管理人员。即由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本企业集体户内符合迁出条件的人员迁出,防止集体户每年“只进不出”。同时,对企业存在买卖户口等违法行为的,着重对违法人员和企业法人代表予以重罚,不影响集体户内人员或企业新招收需落户的人员的迁移。

[背景]

文件**三易其稿

虽然在2011年以前,相关部门就开始起草集体户口的管理办法,但是为何《办法》直到3年后才迟迟**?市公安局对文件**过程作出解释。

中山市公安局介绍,2012年中山启动了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全市城乡居民换发统一的户口簿,因此《中山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送审稿)》暂时被搁置。2013年,国家、广东省对户籍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省公安厅也对户口准入和迁移进行了全面调研,为避免政策**后操作性不强并频繁修改,中山市公安机关一直在等待上级部门的政策明示。到2014年,在上级部门的相关户籍管理政策较为明朗的情况下,户政部门决定将《中山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送审稿)》再次修改后定稿呈报市**审核。

公安部门介绍,《办法》一共修改了3次,相关条件也逐渐放宽。2010年8月,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户政大队拟定了初稿,并向各分局征求意见;2011年3月,户政大队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一稿。2011年5月17日,市公安局召开了集体户座谈会,邀请石岐区、东区、开发区公安分局户政民警以及集体户的企业代表、人才市场的相关负责人参与座谈,到2011年6月,形成了送审稿二稿。

在国家提出户籍改革制度要求后,2014年3月,中山市公安局经与省公安厅业务部门沟通后,重新修改和梳理了二稿,对一些内容进行了完善、修改,形成送审稿三稿(定稿)。

2014年4月25日,为慎重起见,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对送审稿三稿(定稿)逐条予以审定讨论,并在讨论会上一致同意将集体户的设立条件再放宽:废止企业员工数,仅保留纳税额度。同时,对出生小孩落户集体户,住房定义,迁入企事业单位、人才服务中心、劳务派遣公司等单位落户内容进行了化繁就简,尽可能地简单列明管理规定。

统筹:南都记者王文杰

采写:南都记者吕婧实习生邱晓婉刘世滔

标签: 中山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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