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7月起实施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新办法新增三个征收项目目前余额约900万

2014-07-31来源 : 互联网

南都讯记者梁晓琳 从本月开始,《江门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开始实施,此前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南都记者从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获悉,自2007年底至今共征收约2500万元,主要用于发放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等,目前余额大约为900万元。

据介绍,新办法对征收项目和标准有较大调整。新增了3个征收项目,发电企业、汽车销售商以及依法应计征水资源费的取水户(不含发电取水企业),从本月开始都需要按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而对迁入城市居民户籍者,入户时仍按900元/人的标准***征收。

南都记者从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收费股获悉,台山市从2007年底开始征收价格调节基金,至今共征收约2500万元,目前余额大约为900万元。

据该部门介绍,台山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的用途是发放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

征收项目变动

●对发电企业按上网销售电量0.002元/千瓦时征收

●对汽车销售商按销售额的0.2%征收

●对依法应计征水资源费的取水户(不含发电取水企业)按实际取水量0.03元/立方米征收(省管市征)

●从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及向兴建商品房的开发商征收两项,合并为“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销售环节,按商品房销售额的0.2%征收”

●此前的暂行办法征收项目“向燃气企业销售的液化石油气(供应民用燃气除外)按50元/吨的标准征收”,在新办法中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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