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漫画:张建辉
南都讯记者陈宇龙女士委托律师为丈夫打官司,律师在看守所进行了约半小时的会见,次日丈夫因检察院不予批捕被释放。龙女士认为律师工作量与收费不成比例要求退款却遭到**,转头将律师事务所告上了法庭。
交了律师费后 被无罪释放
2013年9月23日,龙女士的丈夫廖某因**合同诈骗被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3年9月28日,龙女士与顺德一家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刑事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律师事务所指派刘律师作为廖某的刑事辩护人,法律服务的范围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理阶段,律师费采用计件收费,律师费为1.2万元,且由龙女士于当日交付完毕。律师事务所随后也开具了律师费发票。
次日,刘律师前往顺德区看守所会见了廖某。又过了**,即2013年9月30日,顺德区检察院对廖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廖某于同日被释放。
要求退费遭拒 状告事务所
2013年10月18日,龙女士发函给律师所要求退还10000元律师费,但律师所不予退还,双方产生纠纷,龙女士将律师事务所告上了法庭。
龙女士认为,自己作为委托方,在廖某被释放后,认为继续委托律师所代理该案件已无实质必要的情况下,是依法行使合同的解除权。根据合同的约定,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但律师所只提供了侦查阶段的法律服务,故其收取的律师费应当与其实际履行的工作量相当,预付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费和审判阶段律师费应当予以退还。
龙女士还提出,律师在2013年9月29日前往顺德区看守所会见了廖某一次,会见时间约为30分钟。由此可见,自律师所接受委托到廖某释放只相隔两天时间,而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也只是进行了一次会见,但其收取的律师费却是1.2万元。所以,从公平原则的角度分析,律师所收取的律师费明显过高,**不合理。
**审理
收取1.2万律师费,应返还8000元
经过审理,**认为,双方是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律师所履行了侦查阶段的相关事务,至于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的法律服务事务则因形势变化而未能履行。《合同法》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因此,龙女士在本案中请求解除合同,理据充分,**予以支持。
法官称,由于从律师所接受委托到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廖某被释放等之间的时间间隔很短,现有证据显示律师所接受委托后履约行为仅为会见廖某,其并未举证接受委托后已作好辩护或代理准备。结合案涉《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事务及已履行事务范围,依据公平原则,**酌定龙女士应向律师所支付费用4000元,因此,律师所应向龙女士返还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