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记者郭启明深圳市规土委昨日发布《关于工业楼宇转让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对于此前的相关管理办法,主要在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的受让人资格及转让增值收益收缴方面进行了补充、完善。自然人可受让工业楼宇,五年后再次转让可免缴增值收益。
深圳市规土委表示,《通知》明确,特殊情形下自然人也可以成为工业楼宇受让人。此前相关文件规定,工业楼宇的受让人须是经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并排除四种情形:因人民**、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物权的;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的;因共有分割取得物权的;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但实践中,仍然有许多历史问题没法得到解决,特别是一些被公认为居住性质的配套设施,只限定企业为受让人在现实中难以操作。
为此,《通知》对受让人的资格的限制规定进行了补充完善,即具有居住功能(含宿舍、单身公寓、办公式公寓、商务公寓等)的工业楼宇配套设施在《通知》实施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让人可以为非企业:已转让并办理登记的;已签订预售合同并备案的;经房改部门批准被纳入房改范围的;市**批准的其他情形。
此外,《通知》对工业楼宇转让增值收益的收缴办法进一步完善。对于工业楼宇再次转让发生在五年之后的;非城市更新改造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次转让的,如果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可以分割转让而分割转让的,或者整体转让而整体转让的;非城市更新改造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次转让,发生在竣工验收之日起5年后的等情形,可免缴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