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记卡遭盗刷38万 银行被判担责五成

2014-08-20来源 : 互联网

南都讯记者王卫实习生李昊泽通讯员李世寅 自己的银行借记卡在澳门被**消费38万余元,卡主认为发卡银行有过错,将其告上法庭。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银行向原告赔偿存款损失195740.95元及利息,同时**也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银行卡挂失后仍被提现

据**介绍,2008年7月7日,原告胡先生在被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处开立银行理财卡(借记卡),并开通银信通功能。2010年4月至2011年7月,原告曾授权陈某可持上述银行卡在被告处办理付款及转账业务。2011年7月22日20时57分,胡先生的这张银行卡在澳门被人**消费折合人民币381591.5元,同日23时41分至44分在珠海的柜员机上被四次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9800元。庭审中,胡先生称获知银行卡被盗刷后**并向被告申请挂失,但在此期间银行卡仍被提取现金。

胡先生认为,被告作为商业银行,负有**客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因被告未尽上述义务导致原告的银行卡被盗刷、取现。为此诉至**,请求判令银行赔偿其391481.9元及利息损失。

被告:应向犯罪分子追讨

被告银行在法庭上辩称,银行卡被盗刷涉及刑事犯罪,银行卡内的资金是原告的储蓄存款损失,由犯罪行为所致,原告应向犯罪分子进行追讨。犯罪分子已被抓获,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但对犯罪分子如何获得银行卡信息及密码,原、被告双方均不清楚,责任难以分清。为**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出偏差,查清双方责任,本案应中止审理。

被告银行还认为,原告多次将银行卡和密码交付案外多个第三人办理转账、取款业务,导致银行卡信息和密码被多人知悉。原告对借记卡及密码保管不善,应对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泄露负全部责任。对原告的银行卡密码如何被犯罪分子获悉,被告不存在任何过错,也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银行疏于履行自身责任

中山市第二人民**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开设借记卡,双方成立储蓄合同关系。关于利息,通常情况下被告应按活期存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银行卡存款利息,但因被告过错致使该卡资金被盗刷、盗取,导致原告无**常使用该部分资金,故上述银行卡资金的利息损失,**认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同时,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银行卡密码是如何被他人获知。因此,原告对其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刷、取现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合法有效的银行卡与正确有效的密码是借记卡使用的两个必备因素,原告与被告对自身的责任均疏于履行,故对原告的涉案损失391481.9元双方各负50%即195740.95元的责任。另,该卡所涉刑事犯罪,**已作出生效判决,无须中止审理。该案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依法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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