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记者阳广霞实习生赵润政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违禁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销售假药劣药等情况,都将纳入“黑名单”并“公之于众”。广东*个食品药品“黑名单”规定将于10月1日开始施行。
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安全企业“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生产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受到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毁灭有关证据,造成严重后果,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等五种情况将被纳入“黑名单”。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等情况,亦将入“黑名单”目录,同时,在广告方面,发布药品、医疗器械、**食品违法广告,在本年度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严重失信也将被列入“黑名单”。
按照“谁处罚、谁公布”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等5个工作日内,“黑名单”将在各级监管机构政务网站上“公之于众”,省食品药品***将会转载。公布期限为2年。期满后由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检查,其间无违法违规行为才能“转正”。
根据《规定》,“黑名单”信息包括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亦包括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涉案产品名称、批次等信息。一旦纳入“黑名单”,生产经营者将成“**监管”对象,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也将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安全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