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诉法批改案草案二审 “民告官”法点窜对准三难

2014-08-28来源 : 互联网

(记者 蒋涛 郭金超)“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是被称为“***”法令的行政诉讼法面对的“三难”。昨日,该法批改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称“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对准“三难”再次发力。
  现行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客岁12月23日,该法批改案(草案)初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六次会议审议,成为23年多来对该法的初次“动刀”,涉及立案、审理、执行等多环节。
  在北京大学法学传授姜明安看来,一审稿件有不少划定很“给力”,如当局不得干涉干与、阻碍**立案;若书写告状状有坚苦,可口头告状;异地管辖,削减干涉干与审讯;不执行**判决,可拘留行政官员等等。此次二审稿中,不仅发力破解“立案难”的高门槛,还划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改变行政复议机关“维稳会”现象,深切破解“三难”问题。
  姜明安认为,当局依法行政是依法*国实现的主要一环。此次修法对***四中全会将要确定的依法*国的使命和方针将具有很是主要的意义。
  按照中国现行行政诉讼律例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加害其正当权益,有权遵照本法向人民**提告状讼。”
  但在实践中,却存在诸多“立案难”的问题。行政机关不肯意当被告,处所**审理此类案件也较为稳重。据**介绍,立法顶用“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要考虑是限制可诉规模。而现实上什么可诉,什么不成诉,是由行政诉讼法其他条目划定的。有的**为“具体行政行为”设定尺度,对该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不予受理,客观上成为“立案难”的原因之一。同时也有一些**提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不科学、禁绝确,在实践中已无意义。
  对此,行诉法二审稿中将“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姜明安认为,将“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可为今朝恰当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规模去除法令障碍,如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对行政合同案件的受理等。
  对于受案规模是否应该进一步扩大的问题,一些**建议将受教育权、劳动权、社会**权等都纳入受案规模。而也有声音认为,当前行诉轨制实施中的凸起问题不是受案规模划定过窄,而是现有受案规模内的争议因各类原因不克不及进入诉讼解决。
  对此,姜明安建议采纳“负面清单”,只要法不禁止的,都应该许可其向**告状。但一些法令人士也提出,二审稿受案规模已恰当扩大,并且按照现行行诉法的划定,受案规模除该法明白列举的外,**还受理法令、律例划定可以提告状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如许行诉的受案规模还可以跟着实体法的成长响应扩大,如许的划定也属得当。
  行诉法作为“***”的立法,实践中却经常遭遇“告官不见官”的尴尬。有的案件只有律师代办署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而很难见到行政机关负责人本人。“这不仅晦气于解决行政争议,也晦气于化解矛盾,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依法行政意识。”姜明安说。
  在总健壮践经验根本上,二次审议稿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增添划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该当出庭应诉。不克不及出庭的,也可以委托响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按照原立法设计,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即不会成为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就会成为被告。姜明安认为,实践中复议机关为了不妥被告,维持原行政行为的现象比力遍及。“这导致行政复议轨制未能很好阐扬感化,大量的行政诉讼拥挤到信访渠道,导致‘信访不信法’的问题。”
  此次二审稿作出点窜,明白复议机关决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配合作为被告。
  “这(二审稿的点窜)有利于改变持久以来行政复议因很多处所和部分复议机关做‘维持会’而导致行政复议公信力严重下降的实际困境。”姜明安说。
  在一审稿中,“红头文件”等规范性文件不正当的,**“该当转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置”。对此,二审稿中改为,“应该向拟定机关提出处置建议”。
  有定见认为,现行行诉律例定**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正当进行审查,对行政机关较着不合理的行政行为,没有划定**可以判决撤销,晦气于解决行政争议。对此,二审稿在**可以判决撤销的行政行为景象中,增添一项“较着不妥的”景象。
  “对于破解‘三难’问题,这都是值得注重的测验考试,相信行诉法在接下来的点窜中会进一步完美。”姜明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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