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研究通过行政应诉工作规则江门: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4种情况下“一把手”必须出庭

2014-09-10来源 :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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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都讯 记者杨秀伟 江门市**日前研究通过《江门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规定“本单位当年发生的**宗行政诉讼案件”等4种情况下,被诉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需要出庭应诉,而出庭应诉情况也正式纳入年度行政考评范围。

  四种情形规定明确

  2013年3月江门全市**院长会议确定在全市推行“行政*长出庭应诉制度”,12月江门市中级**与江门市法制局会商,提出制定江门市行政*长出庭应诉规则,并将出庭应诉情况列为江门市干部依法行政考核项目。这一会商成果在《江门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中得以落实。

  《江门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将该行政*长出庭应诉制度表述为“应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规定在4种情况下,应诉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出庭应诉职责,特殊情况下可委托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出庭。这4种情况包括:(一)本单位当年发生的**宗行政诉讼案件;(二)案情复杂,对本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三)群体性可能影响到社会稳定、在本市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四)人民**一审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二审开庭审理的案件。

  出庭数量也很明确

  行政*长每年出庭应诉的数量,则依照上年度本机关行政应诉案数量确定。上年度应诉案在3件及3件以下的,本年度出庭应诉至少1件;上年度应诉案在3件以上10件以下的,本年度出庭应诉至少2件;上年度应诉案10件以上,本年度出庭应诉至少3件。

  在市**被起诉情况下,市长是否需要出庭应诉?该规则没有列明市长需要出庭应诉的情形,而规定在市**为被告时,由市法制局统一组织应诉,并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具体应诉责任单位。

  纳入依法行政考评

  《江门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规定,应诉机关行政应诉工作及其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按照《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的要求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评。该规定也对行政机关应诉程序作出了详细界定,要求市府办在收到应诉通知书或起诉状副本后,应立即按照急件登记,并在当日交由市法制局和应诉责任单位办理。

  应诉机关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强制执行,及时书面回复**司法建议并抄送市法制局。对本机关应诉的重大、复杂行政诉讼案及被**判决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机关应写出结案报告,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报市法制局备案,其中需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意见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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