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变压器工程集资 诈骗巨额钱财

2014-09-17来源 : 互联网

南都讯记者杨秀伟通讯员黄磊 近日,江门市中级**对一宗*额集资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某萍、李某荣通过虚构投资供电局变压器工程获取高利息、***回报的事实,诈骗40多名被害人,决定以集资诈骗罪判决两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3年。两被告人不服判决,现已提起上诉。

江门中院审理认定,2011年初至2013年3月期间,林某萍通过伪造多枚事业单位**,伪造供电局特许供货证明、供电局证明、变压器工程投标书及虚假工程项目等多份文件,虚构投资供电局变压器工程可获取高利息、***回报的事实,并提供伪造的房产证作抵押,诈骗麦某荣等30多名被害人投资从而非法集资获利。

2011年9月开始,林某萍指使李某荣实施集资诈骗,李某荣先后诈骗文某明等10多名被害人投资从而集资获利。至案发时止,林某萍累计集资数额达人民币18732790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金额达人民币47945840元;李某荣累计集资数额达人民币972020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金额达人民币4764750元。林某萍将集资诈骗款除部分用于归还本金及利息外,其他用于购买汽车、房屋及个人消费。

江门中院审理认为,大多数被害人证实自己是将*交给李某荣的。同时多名被害人均证实是李某荣或者其妻子宣称投资林某萍的供电工程有****的事情,积极发动被害人投资。林某萍亦供述自己曾对李某荣说过供电工程合同等文件是其自己做的,可看出李某荣对林某萍伪造文件的行为是知情的。且李某荣在**不知道商品的存在或者在**没有看到过实际商品的情况下,仍然进行集资,可见其有集资诈骗的故意。另外李某荣在明知2012年8月之后林某萍没有支付利息的能力及林某萍在此情况下仍然高额消费、挥霍金*的情况下,仍实行集资的行为。上述事实可证明二人均有集资诈骗的故意。

江门中院一审认定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集资用途、以***利息为诱饵方式骗取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数额特别*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承办本案的陈法官表示,市民在面对投资机会时要冷静思考、理智分析,不要被不法分子所谓“****”蛊惑,要多关注法制新闻,了解犯罪分子的惯用手法,防患于未然,在发现受骗之后,应立即与警方联系,不要为了追回本金和利润而被犯罪分子愚弄,甚至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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