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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彬(法律工作者)
今年4月,深圳市民杨女士接到一个电话,电话号码显示为招商银行的官方服务电话号码———095555。电话那头声称杨女士的招商银行***逾期了,之后又有电话打来,号码显示为0755-95555,称杨女士在上海的另外一张招商银行***有逾期的记录……杨女士就这么一步步地落进了电信诈骗的陷阱中,*终被骗走了44万元。
因为骗子的来电号码显示是上海公安静安分局和招商银行客服中心,来电显示功能成了“帮凶”,杨女士目前正在起诉中移动深圳分公司。
电话恶意改号,公众深恶痛绝。但关于改号电话与电信商的责任关系,目前还没有定论,甚至观点还是针锋相对的。
一边是在2012年5月25日央视的《新闻1+1》中,公安部刑侦局官员、“1129”特大跨境跨两岸电信诈骗犯罪专案组副总指挥陈小坤明确表示:“电信部门应对改号诈骗行为负责。”一边是今年5月11日**人民广播电台《经济之声》采访了北京邮电大学教授曾剑秋,曾教授明确说:“运营商没有这个技术能力。”
电信商到底有没有能力来识别改号、防止犯罪?是否怠于纠错,甚至是纵容犯罪、罔顾用户利益呢?
这其实有一个“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的答案,只有电信商*清楚;要让受害的消费者来弄清楚这个技术问题,其成本是天量的,甚至也是法律不允许的。
美国**官波斯纳曾经在《法律的经济分析》里探讨过怎样确定侵权归责标准,才是****的、才能*大限度促进社会福利。一个好的侵权归责标准,就是要引导相关利益方往社会成本*小、福利*大的方向努力。
审判电话改号案件也是如此。怎样的归责才能有效地防止电信犯罪呢?如果将责任全归于消费者一方,那么对掌握电信运营技术的电信商来说,电话被恶意改号对他们是没有损失的,他们也就没有意愿改进技术、加强监控,势必纵容了更多的电信诈骗犯罪。从经济上说,就是更多的社会福利的损失,这是“坏的制度安排”。
相反,如果将责任归于电信商,至少要求电信商承担举证责任:举证其已尽到了合理的质量保障责任,只是受限于现有技术的局限性,不能完全识别出恶意改号的电话号码;举证电信商推出的来电显示服务,基于当时的技术,不能预见目前这种恶意篡改,从而可以免责。那么电信商为了避免责任,就有动力去加强这方面的技术监管,也就减少犯罪的危害。这就是一个“好的制度安排”。
有一个与之相类似的案例。大家可能还记得几年前,进入自助银行,是需要在门禁上刷自己银行卡的,当时就有犯罪分子趁机在门禁上套了一个刷卡机,以骗取银行卡号和密码,结果很多储户就中枪了。当时法律上的争议点就是,银行该不该对此负责?客观地说,犯罪分子半夜里将刷卡机套在自助银行的门禁上,银行很难百分之百地杜绝。但是上海等多地相继作出判决,认为这种情况下银行应该承担责任。
在确立了这个侵权归责标准之后,几乎所有银行都放弃了自助银行的刷卡门禁,以规避风险。结果就是这种犯罪手段从此绝迹,大大促进了社会福利。对如今改号电话案,法院也应有这种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