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修改稿)》

2014-09-24来源 : 互联网

南都讯记者贺蓓气象灾害发生时,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安排或者根据合同约定停工的,其工资福利待遇或不受影响。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草案修改稿规定,如若学校应当停课而未停课的,将受到相应追责与处罚。

记者了解到,为**气象灾害发生时劳动者的安全,草案修改稿建议明确气象灾害发生时,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安排或者根据合同约定停工的,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在停工、停工指引和安置措施指引方面,草案修改稿提到:台风黄色以上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除必需岗位的工作人员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其他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并为在岗工作人员以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就气象灾害发生时的工作安排等事项做出约定。气象灾害发生时,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安排或者根据合同约定停工的,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草案修改稿对停课和安置措施指引也进行了规定,指**风黄色以上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停课。台风黄色以上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为停课信号,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校上课;在校学生(含校车上、寄宿)应服从校方安排,校方**在校学生的安全;上学、放学途中的学生应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

未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例如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违反条例规定,应当停课而未停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或者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构成违反*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雷电防护装置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使用,以及媒体或者通信运营单位未按要求传播气象预警信息等违法情形,也将受到相应追责。

此外,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和气象灾害防御**区域、建立气象灾害风险阈值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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