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保护公司财产 掷火把堵油库区

2014-09-27来源 : 互联网

去年7月14日,梁志某纠集多人携汽油瓶、液化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堵在中油王港石化公司库区门口(翻拍)。通讯员供图

南都讯记者周松柏通讯员叶滢 自称保护公司财产,纠集多人携汽油瓶、酒精瓶等,堵在存储油、气等石化物品的库区,甚至投掷*把、打开气罐阀门相逼……22日下午,茂名中院就茂名鑫龙公司国有资产处置过程危害公共安全案召开新闻发布会,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梁志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梁喜某等其余被告人分别获刑四年至一年。

摆油桶掷*把堵库区大门

通报称,去年7月中旬,梁志某召集煽动茂名市隆港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隆港公司)部分员工,密谋强行“控制”由茂名市***向**申请解封的公司资产。

去年7月14日7时许,梁志某纠集多人将油桶等易燃易爆物品堵塞在库区。接警到场的公安人员反复劝告,梁喜某等仍不肯转移易燃易爆物品离开危险区,而且与其他被告人向进入库区的工作人员投掷*把等易燃易爆物。当时,中油王港公司正常营业,油库、气库、化工库库存量约达7972吨。公安机关及时处置,避免造成严重后果。

辩称保护资产属正当防卫

今年6月24日,信宜市人民**一审认定,梁志某、梁喜某等严重危害库区公共安全,严重危害现场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茂名市中级人民**判决书显示,梁志某等曾对信宜市人民**的一审判决提出强烈异议,他们认为隆港公司的任何产权、股份不属于茂名市***,他们当天收回、保护的资产是隆港公司的。收回后,他们为了阻止公安等部门人员的入侵采取防卫措施,保卫属于他们所任职公司的合法资产,属于正当防卫。茂名中院二审裁定,维持信宜市人民**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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