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秀伟戴艳红牙根牙床发病,香港男子谭某归咎于9年前在江门一家私人牙科诊所接受的镶牙手术,将诊所医师夫妻诉至**索赔3万元。江门市中级**日前终审认为,在超过5年法定单据保存期情况下,应由患者举证存在医疗行为,谭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2005年曾在该诊所接受诊*,因此**决定对其诉求不予支持。
到港定居后牙根发炎
谭某诉称,其2005年曾到被告朱某开设的私人牙科诊所镶牙,不到一个月就感到不适,于是又到朱某个体牙科诊所处开了一点消炎药。2010年,谭某到香港定居,2012年10月左右,突发高烧,面部肿胀,入院*疗后,经检查发现牙根发炎,牙床水囊肿。香港医生建议*先处理好牙根,然后安排做手术。由于香港医疗费比较贵,谭某遂回到江门市口腔医院*疗。医生认为由于前期处理不好,造成上颗14号烤瓷牙全部需要拆掉,重新再导处理。谭某认为这种状况的发生,是由于朱某个体牙科诊所的设备不好,处理不**,且被告朱某妻子没有医生资格导致的。
相关证明只需保留5年
朱某辩称,由于时间太长,不清楚是否为谭某镶过牙,而且根据广东省的相关规定,诊所的处方、收费单据等资料法定保存期限为5年,他也没有办法提供谭某镶牙的证据。假如谭某在诊所镶过牙,事隔9年再说技术不精通,不合理。从相片看,被告谭某面部肿胀也不像是牙根发炎引起的,被告谭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另外,他的妻子只是做些协助工作,没有从事过医牙、镶牙的工作。
开平市**审理认为,该诊所是否在2005年为原告谭某实施了医疗行为的举证责任归属是该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关键。
根据《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处方、收费单据、收支账目、证明存根等资料保存5年以上,住院病历保存30年以上,因此在5年内是否存在医疗行为,医疗机构负有举证责任,超过5年法定保存期限的,是否存在医疗行为,则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谭某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于2005年存在医疗关系,且被告也不予认可,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谭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江门中院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