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撞人逃逸致两人死亡

2014-10-11来源 : 互联网

马某驾车撞人后逃逸,造成两受害人因*救不及时死亡的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被香洲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同时马某还面临对两死者家属共计150余万元的赔偿。而由于马某肇事后逃逸,虽然马某购买了保险,但保险公司免赔商业三者险。

撞人逃逸承担全责

2013年5月29日,马某驾车沿105国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沥溪村路段时,与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一人当场死亡,另一人受伤经送医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事故发生后,马某立即驾车逃逸。交警支队香洲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次日,马某某被抓获归案。

由于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香洲**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

逃逸属保险合同免责条款

事故发生后,两受害人家属向香洲**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马某及肇事车辆的投保公司某保险公司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香洲**认定,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30万元(且投保了不计免赔险),投保人是马某,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此,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50%的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由马某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30万元,但被告马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免除条款,在保险合同中该条款以加黑字体的形式记载。因此,香洲区**认定,根据合同约定,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依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约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香洲**经过核定,马某应向每名被害人的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宿费、误工费共计70多万元,扣除交强险的赔偿限额5.5万元、前期支付的部分费用,马某某尚需给每位受害人家属赔偿60多万元,合计马某还应赔偿两名受害人家属130多万元。

法官提醒

发生车祸千万别逃逸

香洲**法官提醒,如果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不管是否由于自己的责任所造成,都不要逃逸。事故发生后逃逸,对于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不仅需要个人承担全部责任,还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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