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乃双赢的选择

2014-10-11来源 : 互联网

海侃春秋   

(史评新闻)

珠海一小型客车司机倪某飞撞死一名摩托车司机后逃亡,2个多月后,终于经受不住内心的煎熬,投案自*。

倪某之所以要投案自*,大概既觉得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显然也考虑到自*会获得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自古以来就有的刑罚裁量制度,目的在于鼓励犯罪分子自动投案,改过自新。

据考证,自*制度源于西周,《尚书·康诰》就有“……乃有大罪,非终,乃惟青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的记载,即犯罪以后投案自*,把犯罪事实全部说出来,罪过虽大,也不可处死。明代学者丘浚认为,“此后世律文自*者免罪之条所出自也。”

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集大成者,本着“过则无惮改”,“过而能改,善莫大焉”的精神,唐代对自*制度作了十分详细而全面的规定,形成了日臻成熟的自*制度,成为后世王朝自*制度的立法典范。

《唐律疏议》规定:“若有文牒言告,官司判令三审,牒虽未入曹局,既是其事已彰,虽欲自新,不得成*。”也就是说,犯罪后在犯罪行为未被发觉或者未被官府抓捕前,主动向官府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从而得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如果是有人向官府告发犯罪,不论状子文书是否送达官府,都不算自*。

对自*罪犯的处罚,一种是免罪,“诸犯罪未发而自*者,原其罪。”一种是减刑,如“其知人欲告及亡叛而自*者,减罪二等坐之”,减多减少要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唐之后的宋、明、清等朝在承袭唐代自*制度的基础上略作补充删减,并无大的发展和突破。

在人类相当长的阶段,犯罪现象是不可能**消除的,刑罚的目的不是以惩罚罪犯为乐事,而是“预防犯罪、保卫社会”,阻止罪犯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自*”这一制度的设计也使得这些案件不侦自破,大大降低司法成本,节约因追究罪犯的刑事责任在侦查、起诉、审判等过程中而耗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司法资源。因此,自*对罪嫌和社会来说,是最好的、双赢的选择。□廖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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