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对方出千 拖到山里殴打

2014-10-24来源 : 互联网

刘学人人都知道**害人,却不知**更让人与人之间不信任,产生更多矛盾。深井镇的朱某甲、朱某乙因在**中输了,怀疑陈某某出千,将对方强行拉上车,带至深山水库处进行殴打并让其清还赌资。日前,台山市人民**一审作出判决,朱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朱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0日12时许,朱某甲、朱某乙等人与被害人陈某某在台山市深井镇那南将军山村小卖部后一住宅处**,其间,因怀疑陈某某出千,遂将陈某某强行拉上车,先后将其带至深井镇那南南雄水库、石盘水库附近的山坡处,对其进行殴打并威逼其清还赌债。至当日15时许,陈某某被台山市公安局民警解救。经广东省台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朱某乙被抓后,协助公安民警抓获同案犯朱某甲。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为索取赌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二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朱某乙有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书面建议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朱某甲、朱某乙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庭上,朱某甲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认为过重,其辩护人提出请求对被告人朱某甲从轻处罚。**认为,朱某甲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认为过重,理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判决:朱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朱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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