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下多出3台摩托告车管所要求撤销

2014-11-15来源 : 互联网

陈宇顺德伦教的田先生自称被人盗用身份证购买了3台摩托,导致他无资格购买摩托,要求交警部门对3台车进行撤销,但交警坚称当年的过户手续完备,按规定不能撤销,双方因此闹上法庭。为何车主本人不到场也能完成交易?自己名下的车在他人手中开着,又面临着怎样的法律风险?主审法官给予了解答。

原告:名下多出3台摩托

日前,家住顺德伦教的田先生向顺德**提起行政诉讼:他名下登记了3辆号牌分别为粤X8L069、粤XJ2468、粤X3K174的摩托车,但3台摩托车都并非他本人所购,而是他人盗用其身份信息及名额购买的。由于自2006年9月30日起,佛山市每户居民只准注册登记一辆摩托车,该盗用行为导致他无法以自己名义购买、登记摩托车。2004年11月,他向当时的顺德车管所反映,要求撤销上述3辆摩托车的登记,但被**。

经查资料后,在过户到田先生名下之前,粤X8L069、粤X3K174的原车主均为邓某,粤XJ2468的原车主为梁某,2辆车申请过户到田先生名下的时间在2001年6月18至22日之间。

法庭上,交警介绍说,2001年6月22日,田先生持完备材料,与原粤E5W069号二轮摩托车车主邓某一同,到顺德车管所办理粤E5W069号二轮摩托车的过户登记业务。车管所经办民警依法审核材料,检验车辆,收存了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之外的所有材料,并在电脑中为该车办理了过户登记,重新核发的车辆号牌为粤X8L069。

交警认为,在当事人申办材料完备的情况下,顺德车管所依法对上述二轮摩托车进行过户登记,不存在任何过错。

判决:诉讼期限已过

原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顺德车管所)于2004年7月30日变更名称,并统一使用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名义,对外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因此,认为车管所至今未履行义务的田先生将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告上了法庭。

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从交警部门提供的《机动车查询资料》反映,3辆摩托车登记在田先生名下的时间为2001年,田先生对该登记行为不服,应从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内提起诉讼,但田先生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至2014年才向**起诉,明显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因此,**驳回了田先生的诉求。

在今年9月1日之后,顺德又放宽了摩托车入户的限制,除了大良、容桂、乐从维持“一户一摩”外,其余七镇街将执行“一证一摩”。因此,在此次的官司判决下达前,身处伦教街道的田先生又重获购买摩托资格,他也没再提起上诉。

疑问

1车主不在场也能过户?

倘若田先生所言为实,那么为何2001年在他不在场的情况下,摩托车过户仍然能够完成?对此,法官郑旭辉解释说,根据当时的相关规定,只要资料齐备,顺德车管所即给予办理车辆登记手续,而并不需要本人到场。而*新的机动车管理办法,已要求新、旧车主都必须到场才能完成过户手续。

2车子出事会否受牵连?

车在自己名下,却在别人手中,若发生交通事故,会否被牵连?据了解,在撤销登记的要求被**后,田先生同时要求车管所对3台摩托车进行“锁控”。“申请锁控的行为,相当于申请了向交警部门**自己的权利。换言之,田先生并不需要担心这3台摩托车会因为交通事故而给他带来麻烦。”法官解释说。

标签: 顺德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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