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龙合同:月租成了年租

2014-11-15来源 : 互联网

陈宇村小组将房屋出租,但由于笔误,合同中本应为350元/月的租金却变成了350元/年。发现错误后,村小组提出修正,但遭到了租户的**,并不愿补足租金。双方对簿公堂,法官将如何判决?

乌龙合同,月租变年租

今年3月4日,顺德区龙江镇左滩村民委员会台街村小组发布投租公告,将辖区内的一处房屋出租,投标*低租金为每月250元,价高者得,投标前需交3000元**金。贺志文经投标获得该房屋的承租权后,与村小组签订了一份《租房合约》,该合约约定租用期限为2014年3月16日至2017年3月15日,每年租金为350元,分四个季度按时缴交。投标**金3000元,在合同期满后退回。

事后,村民小组长发现填写租房合约时由于疏忽,将每月租金350元误填写为每年租金,于是向贺志文提出更正该错误,但遭到**。于是,村小组将贺志文告上法庭,要求**判决解除该《租房合约》,没收**金3000元,并责令贺志文返还所租的房屋,并支付从3月16日至8月15日的租金共1750元。

法庭上,村小组出示了招租前公开的交租方案,该方案包含投标的*低租金为250元/月,投标前需缴纳3000元**金等信息。贺志文虽承认在投标前看过投租公告,但却称已不记得具体内容,他认为双方租赁协议的内容应以签订的《租房合约》为准,不应以投租公告为准。

法官:属笔误应撤销

主审法官罗洋分析称,基于以下几点理由,足以认定该合约内容属于笔误。*先,签订《租房合约》前已经发布了投租公告,明确规定投标*低租金为每月250元,被告在庭审中也确认其在中标前已看过投租公告;其次,从《租房合约》中表述来看,租金分四个季度按时缴交,该约定印证了前述约定的每年租金350元的内容有误;再次,被告在庭审中确认涉案房屋在2010年前的月租金为70元/月(折合租金为840元/年),其本人在担任村小组长期间还曾以300元/月的价格承租过该房屋。由此可以印证,《租房合约》约定的每年租金350元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综上所述,法官认为,被告**变更租金条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出租权益,原告有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按350元/月的标准缴纳已承租期间5个月的租金合计1750元。但由于合同解除系因原告的笔误引起,无证据表明被告对此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没收被告缴纳的**金3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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