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按新车理赔按旧车

2014-12-01来源 : 互联网

吕婧刘一慧姜新林二手车以新车的购置价投保,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却只愿意按照车辆折旧后的估价进行理赔,赔偿限额相差3万余元。中山市中级人民**近日对这起保险争议作出判决,认为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方法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该对事故损失进行全额赔付。

双方计算赔偿限额相差3万余元

**资料显示,2013年9月,众力公司为一辆二手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限额为6.3万的机动车损失险、车上人员(乘客)责任险,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中新车购置价一栏填写的金额为6.3万元。保险期内,金某驾驶涉保车辆发生事故,导致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众力公司委托4S店对涉保车辆进行维修,并开具了金额为42116元的维修费发票。此次事故中,众力公司还支出车辆因侧翻而吊车的吊车费、检测拓印费、保管费、清理费、拖车费等共计4580元。车上乘客梁某受伤后在医院*疗,花费医疗费共计2495元。

众力公司支出上述费用后,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遂诉至**,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款46696元以及车上人员责任赔偿保险金2495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依据保险条款约定: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众力公司的车辆为二手车,实际价值估值也只有三万元左右,保险公司应当按实际价值估价进行理赔。

众力公司则称,保单中注明了新车购置价6.3万元,没有注明实际价值,保险也是按照6.3万元的赔偿限额同意承保并收取保费。那么保险公司的承保行为应视为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赔偿,即同意在6.3万元的限额内赔偿,当被保险车辆损失不超过6.3万元时,保险公司均应赔付。

**判决支持原告

中山中院审理认为,众力公司为涉案机动车投保的机动车损失险注明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6.3万元,涉案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产生的损失为45566元,并未超出双方当事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限额,因此**确定保险公司对此应予全额赔付。

另外,**认为,如果涉案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为6.3万元,保险公司在承保涉案机动车的车损险时是明知该车的实际价值为三万元左右,为何在众力公司投保时确定保险赔偿限额为6.3万元?对此保险公司没有作出合理解释。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之规定,其主张明显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终,中山中院二审判决保险公司向众力公司支付保险金480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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