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摔成高位截瘫 管理部门担责一成

2014-12-05来源 : 互联网

说案

因被路面突出的石块绊住,顺德市民李先生跌入乐从一条四五米深的干涸河道,不幸高位截瘫。李先生以相关部门管理存在瑕疵为由,将顺德区的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以下简称区国土水利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环运城管局)、当地镇**告上法庭。

案情:路上突出水泥块绊倒跌入河

2012年11月5日,李先生在公交站等车时不幸跌倒摔伤,住院*疗91天后,被诊断为T4、T5椎体压缩性骨折并脊髓损伤,高位截瘫。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二级伤残。

李先生认为,自己是在乐从镇**管辖区域内一条河堤摔至河床受伤的,该区域由三名被告管理,但三被告却未依法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因此其受伤是三被告的共同过错所致,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他特别强调,绊倒他的石头并非自然形成,而是水泥浆形成的很大的水泥块,这足以证明镇**及城管局在事件中有过错。

庭审时,被告部门回应,行政职能部门只应当承担应有的责任,超出应有范围的责任也不应承担,并强调李先生作为成年人,有分辨危险的能力,明知所处的地方不适合通行。此外,顺德区河涌交错成网,不可能处处均要求职能部门设置警示牌和防护栏,且设置绿化带也是其中一种警示方式。

法理:管理部门轻微过错

佛山中院审理认为,李先生跌入河床处的河堤并非供人正常通行的道路,该处与道路之间设有至少数米的隔离带。李先生如因某种原因需行至案发地点,其作为**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注意自身安全以避免跌入河涌。

因此,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系李先生对自身安全未尽注意义务,李先生对其受伤负有主要过错。另一方面,案涉河堤虽非供人正常通行的道路,但从周边环境来看亦属于公共场所,镇**、区环运城管局作为管理人在本案事故发生前,未在河堤处设置安全护栏,亦未设置警示牌,管理方面亦存在一定的瑕疵,此为本案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镇**和区环运城管局对李先生的受伤负有较轻微的过错。综合分析双方的过错程度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大小,一审**认定管理部门承担10%的责任(约赔偿14万元)、李先生自行承担90%的责任公平合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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