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癌症 丈夫要求离婚起诉分家产被法院驳回

2014-12-11来源 : 互联网

   夫妻间本应相互照顾,但“大难来时各自飞”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现年55岁的何某在得知妻子患癌症后,以妻子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近日,江门中院对该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何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先起诉离婚 再诉分割财产

  何某和妻子刘女士于2006年11月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属于再婚。2013年7月5日刘女士被诊断患有肺癌。7月25日,何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蓬江**起诉离婚,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蓬江**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并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同年11月12日,何某以妻子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再次向蓬江**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各占一半份额即31万多元。

  蓬江**查明,刘女士名下现有存款共13万多元,此外,刘女士曾于2013年8月提取了一笔6 .1万元存款和38.5万元保险金。蓬江**审理认为,刘女士提取存款及保险金用于医*重大疾病是合理的正常的行为,并不是隐藏、转移财产,故判决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

  何某坚持原审意见提起上诉。何某认为,上述财产和款项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他提出离婚诉讼之后,刘女士的行为属于故意转移、隐藏财产,存在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他有权请求分割。刘女士则认为,其身患肺癌,提取保险金是合理和正常的行为。该保险费是她婚前一直购买的,银行存款是她出售旧房屋而积存下来的,该款项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

  江门中院:生命权高于财产权

  江门中院审理认为,何某与刘女士目前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女士身患癌症,在*疗过程中必将支出*额费用,在夫妻关系出现恶化的情况下,刘女士转移、隐藏其名下的60多万元存款和保险金无论是属于其个人财产抑或夫妻共同财产,其目的也仅在于更好地预留足够资金以备作为日后挽救生命的**,而并非出于损害其他共有人财产利益的恶意而转移、隐藏财产。刘女士所为应属其身处危难之际的一种自我保护行为,且未明显超越合理的限度,因此,本案不能认定刘女士转移、隐藏60多万元存款和保险金属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其次,即便刘女士为给自己*病预留足额资金而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在客观上可能存在损害其他共有人的财产权的情形,但是,生命权属于基本**,在生命权与财产权之间发生冲突时,理应坚持生命权高于且优于财产权的基本价值取向。在刘女士*疗癌症仍需*疗费用的情况下,在疾病引致的生命危险得到消除之前,应当为其预留合理数额的医疗费用。

  再次,夫妻之间负有互相扶养的法定义务。在妻子刘女士不幸患上重病、身心严重受创之际,作为丈夫的何某,于情于理于法都应当对妻子悉心照顾,多加关爱,在精神上给予抚慰,在物质上**其*疗所需费用。但刘女士被确诊患有肺癌之后,何某两次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分割财产,是有违传统伦理道德的行为,实为情理所不容,因此,驳回何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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