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赌场“打工”也构成犯罪

2014-12-14来源 : 互联网

杨秀伟李晓瑜江门市蓬江区今年加大对**犯罪的打击力度,蓬江**受理的开设赌场犯罪案件明显攀升。蓬江**2013年仅审理开设赌场罪案1件8人,而今年至今已审理7件44人,涉案人数明显增多。

这些赌场多雇请学历低的社会闲散人员来打工“护场”,开设地在居民楼、凉亭、商铺,赌场开设时间一般较短,均为共同犯罪,从发牌、上分、看场、拉客到带人、望风,犯罪分子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同时,许多在赌场内“打工”的人员依然对法律存在一定的误解,认为自己不是赌场的**就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但实际上只要参与了赌场**活动的运行,便有可能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

案例1

居民楼开赌场7人获刑

被告人林某受闽籍温姓男子(另案处理)聘用,2013年12月在蓬江区一居民楼租赁场地开设“百家乐”赌场,全面管理赌场并收取赌资,被告人袁某在赌场负责介绍、拉拢赌客及协助管理,郭某负责现场记数,何某、郑某负责“望风”,陈某负责介绍、拉拢赌客和放高利贷,谭某协助计数和放高利贷,李某(另案处理)负责上分。赌场设立3天后被警方查获,查涉赌资40766元,获利28848元。蓬江**判定林某等7被告人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刑7至11个月不等,罚金9700元至3万元不等,部分被告人获缓刑。

案例2

商铺“赌三公”**获刑

今年3月,蓬江区一商铺**李某收取场地费,将商铺提供给郭某开设赌场,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赌场分别雇请陈某等人负责发牌、赌场服务、**“望风”。警方3月19日1时许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开赌参赌人员26人,缴获赌资人民币9250元及抽头渔利款23200元。蓬江**认定李某、郭某等4被告人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决定对其分别处刑7个月至1年,缓刑1年至2年,并各处罚金。

标签: 珠海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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