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完工7个多月 286万余工资未拿到

2014-12-14来源 : 互联网

昨天上午,装修工人站在银行门口处等待说法。叶志文摄

冯强昨天上午,数十名工人聚集在位于中山三路的中山农商银行总部门口,要求支付286万余元工资。据了解,2013年10月1日起,林佳波等125名工人对中山市农村信用社(现中山农商银行)东楼一、三、九层装修施工并于2014年4月30日完工,但一直没有拿到大部分工资。昨日建设方中山农商银行方面回应说,银行总部装修工程款已结算给承包单位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江建安),因阳江建安的宿迁分公司在河北深州欠下深州人陈玉堂款项被起诉并经**判决,相关费用已被河北省深州市人民**划走。目前,相关部门仍在协调此事。

工人:工程完工7个月仍未结清工资

昨天上午,数十名工人聚集在位于中山三路的中山农商银行总部门口,要求支付286万余元工资。工人庞在强说:“本该在2014年4月结清的工资,直到现在都没有结清。”

庞在强说,中山农商银行装修项目由阳江市建安集团公司承包,后来又分包给第三人邓玉林。他说:“我们都是邓玉林请来装修施工的,交付使用后就要求他们支付工资,但邓玉林说阳江建安没有给他,阳江建安又说银行没有给。”

庞在强说:“我们后来去了**部门,也直接来找过银行,银行让我们走法律程序。我们就去找了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市一**,现在已经判下来了,但还是拿不到*。”数十名工人说,年关将近希望拿到工资回家过年。

市仲裁委:承包方支付工人工资

今年10月28日,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的该案裁决书称,该工程已于2014年4月30日完工,根据被申请人(阳江建安)支付申请人(林佳波等125名工人)的工资明细表,总金额为2867685元。被申请人阳江建安辩称,该公司确认没有支付申请人工资,因为必须等建设方将工程款支付,该公司才能向申请人发放工资。第三人邓玉林辩称,他确认申请人均为由他雇请做工,亦确认申请人主张的工资数额,但由于被申请人尚未收到相关的工程款,故暂不能支付申请人的工资。

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说,被申请人须于该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林佳波等125人共2867685元工资。

市一**:银行需支付286万余元

11月17日,中山市**人民**向中山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该通知书说,该院在执行林佳波等125人与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林佳波等125人在申请执行时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阳江建安对中山农商银行的到期债权。经审查,林佳波等125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说法]

农商银行

对深州**执行提出意见对方未采纳

昨**午,中山农商银行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家采访时说,银行总部装修工程款已结算完,因阳江建安宿迁分公司欠河北省深州市人陈玉堂款项,相关费用已被河北省深州市人民**划走。中山农商银行有关负责人说,曾多次催促阳江建安完成工程竣工验收,但该公司一直没有来验收。在深州**提出执行工程款后,该负责人说:“工程结算款应该*先**工人工资,我们对深州**执行提出了意见,但对方没有采纳。”

根据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民事判决书,2012年6月25日,该院受理了陈玉堂与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玉堂诉称,2010年3月7日,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宿迁分公司承建深州市穆村乡西八弓村新农村小区工程。当年3月15日,宿迁分公司以公司名义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同年3月25日宿迁分公司又向原告借款30万元,共计130万元。原计划于2011年12月30日前付清。到期后阳江建安宿迁分公司未还款。河北省深州市人民**认为,宿迁分公司是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后者承担。判决说,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陈玉堂借款130万元并按月3%支付逾期利息。

2014年8月6日,深州市人民**向中山农商银行发放《协助执行通知书》。11月5日,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执行裁定书说,现查明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山农商银行有317.5664万元工程款收入,依照民诉法相关规定,提取被执行人在中山农商银行工程款2841184元。11月13日,因为中山农商银行在限期内未予执行,河北省深州市人民**从中国工商银行中山分行将中山农商银行的2841184元存款转到了工行深州支行。

东区

相关部门正在协调处理此事

昨**午,东区人社分局左局长在接受采访时说,目前,东区公安分局、东区人社分局等部门正在协调处理此事。他说:“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中山农商银行已经将工程款结算给了阳江建安,由于阳江建安与其他人有债务,深州**就将这笔*划走了。”左局长说,阳江建安作为用工主体,应该筹集资金先行支付工人工资。“目前,工人们也在申请中山市一**执行,下一步行动看**执行情况。”

昨天,多方联系阳江建安方面,不过截至发稿时没有回应。

律师

河北深州**做法欠妥

广东省中亿律师事务所徐小安认为,河北深州**的做法欠妥。*先,工人工资能否优先于普通债权执行,虽无明确法律依据,但在企业破产法中明确规定工人工资是优先偿付的。国务院关于清理农民工工资的相关文件也有类似的政策精神。其次,根据人民**委托执行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在异地的,应当委托异地**执行。若河北深州**未经委托执行应直接扣划农商银行款项的做法是不恰当的。若能委托中山**一并执行,或能避免本案建筑工人一无所获的境遇。

(线索提供余先生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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