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李昊泽谢凯欣近日,东凤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在辖区内对某在建工地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工地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该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被处以一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据介绍,该在建工地位于东凤镇兴华中路9号,是一栋12层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建筑面积10135.5平方米,由广东诺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近期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建筑工地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层内设置了6个床铺,供建筑工人用作日间休息的场所,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对该工地处以一万元人民币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