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首宗污染环境罪案宣判作坊提炼香蕉水 4人被判刑

2014-12-14来源 : 互联网

新会区*宗污染环境罪案日前在新会**一审结案,在新会大泽私设小作坊提炼香蕉水的4名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至1年不等,并均被适用缓刑。辩护人曾在法庭上提出,被告人所造成污染的程度不致需追究刑责,新会**则表示,检测显示现场废水重金属严重超标,足以认定严重污染环境。

新会区检察院2014年9月对4被告人提起公诉,新会**近期开庭审结该案。**审理认定,2013年4月至7月期间,在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评价等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林某、余某、刘某、曾某4被告人在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大泽村南闸吕塔山花木场内,擅自开办加工场提炼香蕉水(一种危险化学品,学名乙酸异戊酯,又名天那水)。在作案过程中,林某、刘某、曾某负责购买设备,余某负责找场地和加工场的基建。在提炼过程中,使用锅炉加热废油漆渣、废胶水等废料,废渣连同废液排放到反应锅下方的两个泥坑中。同年7月16日,江门市新会区环保局接群众举报后,到上述地点进行调查。经检测,现场泥坑废水的铅*高浓度为29.2mg/L,超出《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类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标准的28倍。

林某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污染行为虽然存在,但是否需要追究刑责,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新会**审理认为,环保部门进行的检测显示,现场废水的重金属严重超标,足以认定已严重污染环境,根据法律规定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责。该案4被告人均当庭认罪,结合自*和立功情节,**决定对林某处以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罚金6000元;对余某、刘某、曾某分处10至11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各缓刑1年,罚金4000-5000元不等。4被告人没有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据悉,该案也是新会“两法衔接”机制推动侦办的刑事案。当地村民2013年7月15日**后,新会环保局与大泽派出所介入调查,排除制毒嫌疑后,由区环保局作为行政案立案,新会检察院发现该线索后跟进,书面建议环保局将案件移交警方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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