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检漏诊先心 医院赔3.7万

2014-12-28来源 : 互联网

漏诊胎儿重大疾病,惠东县第二人民医院被一名小女孩宗某索赔15万余元。惠州市中院近日通报,终审判决医院存在医疗过错,需赔偿3.7万多元。

4个月婴儿查出先心住院花费8.8万

由于未成年,宗的母亲张女士代其打了这场官司。张女士2010年12月7日生下这名小女孩,当年10月份,张女士怀孕期间,曾到惠东县第二人民医院做产前检查。当时,妇产科安排张女士做了彩色超声扫描,出具报告,称胎儿一切正常。张女士生下女儿宗某后,2011年1月7日,又带女儿在惠东县第二人民医院作身体检查,检查结果也显示健康状况良好。

然而,2011年4月15日,宗某因身体不适,被送往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疗。得到的噩耗是,宗某被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支气管肺炎。第二天,宗某即被送往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住院*疗,住院31天花费8.8万元。

一审判决医院承担三成医疗费用

女儿出生前就有严重身体缺陷,医院却没检查出来,张女士认为医院漏检,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2011年10月12日,张女士代女儿宗某在惠东县**起诉惠东县第二人民医院。

医院方认为自己是一级医院,胎儿畸形属于二级及以上医院检查项目,超出了能力范围。同时医院还表示,即使是二级以上医院也可能发现不了,因为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漏检率。

**委托某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是:惠东县第二人民医院在对宗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漏诊先天性心脏病的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的参与度为21%-40%。

据此惠东县**认为,惠东县第二人民医院在对张女士孕检时,没有发现该重大先天性疾病,有过错,应对宗某因*疗先天性心脏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合计37718元。宗某提出的后续医药费、残疾赔偿金,**不予支持。

对这个结果,宗某不服,上诉至惠州市中级**,要求增加赔偿数额。惠州市中级**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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