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良治须从“吃螃蟹”开始

2014-12-28来源 : 互联网

公共

12月20日,福田区南天一花园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了一项创新之举,即小区业主决定将物管费交给业主大会,再由业主大会拨给物业公司使用。这一“吃螃蟹”的举动引发较大争议,业主普遍认同业主大会代收物管费能避税,物管行业和法律界人士则表示,业主大会不具备法人资格,无权代收物管费。(昨日《南方都市报》)

在各个层面的社会*理中,“吃螃蟹”越来越被视为一个颇具褒扬性质的专用词语,更多地指向对*理效果不明显的循规蹈矩、按套路出牌的反其道而行,风险、挑战与机遇、利好都可能同时态存在。

对于物管费先交给业主大会再转拨物管公司的做法,物管行业的警惕和反对,是基于其利益攸关的本能,提出对业主大会并非物业服务合同之主体以及对其进行收费资格的质疑,倒也未必就是在正气彪炳地重申基于依法*理的程序正义,部分行业人士更直截了当地谈出自己的利益担忧则显得较为爽利:怕由业主大会代管给自己的现金流和利润带来不利影响。其明面上的理由,大体上也能得到来自律师们的支持,后者将问题更集约为收费主体和收费依据似乎到目前为止还都不合常规和成文法规。

可是,所有质疑反对的理由综合起来,无非重复了一个事实:业委会主任范国振们在“吃螃蟹”,这种“反弹”与其说是质疑,倒不如说是夸赞,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能见出评论者的话语格局还有待拓展。对于社区自*层面的任何创举,*先判定的原则是悬隔既有的常用法*规章,不要过分拘泥地套公式,而以社区居民的*大福祉和物业服务的极大减省为标尺。从*初动议到目前为止的公论来看,物管费由业主大会代收再根据物管业绩来划拨,可能是当前物业服务关系中*难得的彰显业主主体性的方式。

目前,大多数社区物业服务合同的纸面上的签订主体,其地位是极不对称的。且不说相当多的物管公司属于开发商遗留下的产物,根本就没有经过业主集体精挑细选的过程,就是相关合同,签订的几率和双方的权利义务配比也很成问题。单个的业主怎么可能有效监督物管服务质量并根据后者来判定该发多少工资和奖金呢?正因为社区*理中业主个体无法行使主人翁意识,也就无形中养成了一批反仆为主、颐指气使的物管,这一点,公允的观察家是不会否认的。

而更关键的因素则在于,造成当下这种格局的,并非个别物业公司的利欲熏心和找不着北,而在于相关制度规范的不明确和未激活。比如有关业主大会的实体化问题,一旦明确起来,将真正在社区里构建其业主自*的即时性工具,业主与物管的对话也将可能更平权而周正;同样,对于鲜为人知的住建部2009年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及其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有关未参与投票业主的投票权数统计是否可以随大流的原则性,充分说明现有的社区*理相关条规,其实并没有被用足、用活。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范国振们设计的创举之策,好不好用、能不能用,“合理避税”不过是个并不值得做入标题的细节,其所激发的业主参与公共事务和真正当家做主意识的绽放、物管谨守本位而非越位作为,城市社区的和谐和良*局面也将可能渐次出现。由此所引发的社会红利恐怕要比避的那点税更多更可观吧?      张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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