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小米公司董事长雷军建议,,《公司法》应回归“自由约定”原则,接受人力资本出资、解决股东之间股权比例约定的限制,解决股东自由约定中程序设定的限制,全面推行优先股、加大股东自由约定空间。同时实行公司章程工商备案制。
责任编辑:网络
关键词:
版权声明:
• 凡注明“东莞时间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东莞报业传媒集团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 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时间网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
邮箱: